民事登記和國籍

民事登記和國籍

領事館是為常居於或偶爾在國外的葡萄牙人提供民事登記服務之特別機關。領事館尤其有權限作出以下民事登記行為:

1)於外國之出生(注意事項:國外出生之登記乃賦予葡籍的行為);

2)兩名葡萄牙人或一名葡萄牙人與一名外國人於外國結婚;

3)葡萄牙公民在外國的死亡。

 

國籍(一般資訊)

在領事館作出的大多數與民事登記有關的行為均與獲得葡籍有關聯的。國籍是一種將人與國家連結起來的法律關係 ﹣在此,是與葡萄牙連結起來。葡萄牙國籍可按法律規定或意願以賦予形式獲得,又或按意願、完全收養或歸化以取得形式獲得。

通過法律規定,賦予下列人士葡萄牙國籍:

1)母親具有葡萄牙國籍或父親具有葡萄牙國籍,且本人出生在葡萄牙領土;

2)父母雙方均為外國人,若父親或母親出生在葡萄牙領土,且本人出生時,父親或母親已居住在葡萄牙領土,不論有關居住之依據為何,以及本人出生在葡萄牙領土;

3)本人出生在外國,而在本人出生時,本人的出生記載內載明本人母親或父親是向葡萄牙國家提供服務的;

4)本人出生在葡萄牙領土,且並沒具有其他國籍。

 

通過意願,賦予下列人士葡萄牙國籍:

1)母親具有葡萄牙國籍或父親具有葡萄牙國籍,且本人出生在外國,以及本人的出生事實被登錄於葡萄牙民事登記或葡萄牙領事館,又或聲明欲獲得葡萄牙國籍(注意事項:這是在澳門和香港最常見的情況);

2)父母雙方均為外國人,且父母雙方均沒有向其國家提供服務,本人出生在葡萄牙領土並聲明欲獲得葡萄牙國籍,而本人出生時,父親或母親合法居住在葡萄牙領土至少5年。

(注意事項:見下述的反對依據。)

 

下列人士通過意願,取得葡萄牙國籍:

1)母親或父親獲得葡萄牙國籍,且本人為未成年人或無能力人並以聲明方式為之(注意事項:這是在澳門和香港常見的情況);

2)外國人與葡萄牙籍人士結婚至少3年,且婚姻關係存續期內以聲明方式為之(注意事項:這是在澳門和香港常見的情況);

3)外國人以聲明方式為之,且須提交司法確認事實婚狀況的證明文件,而作出聲明時,外國人與葡萄牙籍人士在事實婚狀況下生活逾三年(注意事項:這是在澳門和香港常見的情況);

4)在本人為無能力人的時候以聲明方式喪失葡萄牙國籍,且在本人為有能力人時以聲明方式為之。

(注意事項:見下述的反對依據。)

 

經葡萄牙籍人士以完全收養方式收養的人士具有葡萄牙國籍。

(注意事項:見下述的反對依據。)

 

下列人士通過歸化,取得葡萄牙國籍(注意事項:見下述的反對依據):

1)滿足以下所有條件的外國人:

  1. a) 在葡萄牙法律角度,屬成年人或屬已解除親權人士的情況;
    b) 合法居住在葡萄牙領土至少6年;
    c) 充分認識葡萄牙語;
    d) 沒有因作出根據葡萄牙法律規定可判處3年或以上徒刑的犯罪而被判罪(且該判罪已被確定)。

2)父母雙方均為外國人,且滿足以下條件的出生在葡萄牙領土之未成年人:

  1. a) 充分認識葡萄牙語;
    b) 沒有因作出根據葡萄牙法律規定可判處3年或以上徒刑的犯罪而被判罪(且該判罪已被確定);
    c) 父親或母親合法居住在葡萄牙領土至少5年或未成年人至少在葡萄牙領土完成基礎教育六年級。

3)曾具有葡萄牙國籍之人士,在其喪失葡萄牙國籍期間,從未獲得其他國籍,且滿足以下條件:

  1. a) 在葡萄牙法律角度,屬成年人或屬已解除親權人士的情況;
    b) 沒有因作出根據葡萄牙法律規定可判處3年或以上徒刑的犯罪而被判罪(且該判罪已被確定)。

4)出生在外國的人士,且該人士至少有一名直系二親等的葡萄牙籍之尊親屬,以及滿足以下條件(注意事項:這是在澳門和香港常見的情況):

  1. a) 在葡萄牙法律角度,屬成年人或屬已解除親權人士的情況;
    b) 充分認識葡萄牙語;
    c) 沒有因作出根據葡萄牙法律規定可判處3年或以上徒刑的犯罪而被判罪(且該判罪已被確定)。

5)父母雙方均為外國人,出生在葡萄牙領土的人士並在遞交申請前的十年內慣常地逗留在葡萄牙領土,以及滿足以下條件:

  1. a) 在葡萄牙法律角度,屬成年人或屬已解除親權人士的情況;
    b) 充分認識葡萄牙語;
    c) 沒有因作出根據葡萄牙法律規定可判處3年或以上徒刑的犯罪而被判罪(且該判罪已被確定)。

6)並非無國籍且曾具有葡萄牙國籍的人士、具有葡萄牙國籍的人士之卑親屬、葡萄牙後裔社群成員和向葡萄牙國家或向國家社群提供或被要求向葡萄牙國家或向國家社群提供重要服務之人士,且滿足以下條件:

  1. a) 在葡萄牙法律角度,屬成年人或屬已解除親權人士的情況;
    b) 沒有因作出根據葡萄牙法律規定可判處3年或以上徒刑的犯罪而被判罪(且該判罪已被確定)。

 

喪失葡萄牙國籍必須經利害關係人本人作出申請且在該利害關係人具有其他國籍的情況下方可為之。

反對按意願或收養取得葡萄牙國籍之依據如下︰

1)不存在與國家社群有效的聯繫;

2)沒有因作出根據葡萄牙法律規定可判處3年或以上徒刑的犯罪而被判罪(且該判罪已被確定);

3)擔任葡萄牙以外的國家的非以技術性質為主之公職或向葡萄牙以外的國家提供非強制性的軍事服務。

申請方式: 透過電郵申請預約:[email protected]

備註:

  • 為了取得領事館提供的服務,您必須作出相關登記。若您仍未登記,領事館將會依職權開展相關程序。
  • 請在“於領事館的個人資料登記” 參閱詳情。
  • 請在“出生” 參閱有關出生登記的詳情。請在“認定” 參閱有關公證認定的詳情。

 

出生

申請方式: 透過電郵申請預約:[email protected]

注意:

1歲以下的未成年待被登記人不須到領事館辦理手續。根據相關法例規定,在國外出生的登記乃賦予葡籍的行為。

(注意:關於在香港出生的特殊情況: 見備註關於出生前建議進行之流程。)


所需文件: 1)每名聲明人的公民證或認別證(若適用)(注意事項:請帶備正本及影印本 ﹣見注意a));2)載有待被登記人及聲明人身份資料及相片的當地文件(例如: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等)(注意事項:請帶備正本及影印本 ﹣見注意a));

3)若聲明人並非待被登記人的父母,則須提供附加文件:能證明聲明人具備相關權力及資格的文件(例如︰有關親權之規範的司法判決的證明、授與特別權力之授權書等)(注意事項:請帶備正本及影印本;可免除遞交 ﹣見注意b));

4)經具權限當局發出的聲明人及待被登記人之出生證明,其發出應未滿六個月(注意事項:可免除遞交 ﹣見注意b));

5)經具權限當局發出的聲明人之婚姻證明(若適用),其發出應未滿六個月(注意事項:可免除遞交 ﹣見注意b));

6)待被登記人背景為白色的護照尺寸(3.5 x 4.5 cm)的彩色正面免冠之近照乙張。

 

注意:

a)上述1)及2)所指的文件應影印在A4尺寸的紙張上,且該文件的正面和背面應影印在同一頁。
b)可免除遞交上述所指的文件,只要該文件可於民事數據庫中取得,或該文件是經領事館編製的,又或該文件已被存放於領事館的檔案。
c) 請在“經證明的翻譯文本及證明由當事人提供的譯本” 參閱有關翻譯或證明由當事人提供的譯本的詳情。
d) 關於在國外發出的文件之認證:可能需要確認其真實性,該確認應由發出國的機關或/和相關管轄區域的葡萄牙領事館作出的。在澳門和香港發出的公文,一般不需要認證,且可附於領事館內進行之程序。請在“文件認證” 參閱詳情。

 

續費: 免費(未成年人)
備註: 1)須向領事館提供以葡萄牙語或英語書寫的待被登記人聯絡地址,以及其聯絡電話號碼及出生時間。

2)為了取得領事館提供的服務,您必須作出相關登記。若您仍未登記,領事館將會依職權開展相關程序。請在“於領事館的個人資料登記” 參閱詳情。

3)關於父母均具葡萄牙國籍,且出生在香港的人士:一般情況下,因新生兒仍未取得任何證件,故不能來澳。為免此可能衍生的不便, 建議處理流程如下(此流程應適用於大多數的情況,尤其屬澳門居民的情況)

  1. a) 接近預產期的幾個星期之前,準母親可簽發授權書予準父親,以便授予準父親在將來作出關於共同子女出生聲明之特別權力(可在領事館簽署該授權書:見以下範本)。
    b) 子女出生後,父親可帶備母親簽發的授權書及其他相關文件(見上文)到位於澳門的領事館,以便作出相關出生聲明。
    c) 當出生記載已歸入葡萄牙的民事登記(在正常情況下,約需要兩個工作天的時間),可發出臨時護照予新生兒,以便其可出入境(尤其作港澳兩地往返之用)。
    d) 授權書範本:

“Procuração  da futura mãe ao futuro pai

[com reconhecimento presencial de letra e assinatura]:

 

……… (nome completo da futura mãe), no estado de ……… (casada/ solteira/ divorciada/ viúva), natural de ……… (freguesia, concelho e país), com residência habitual em ………, de nacionalidade ………, portadora do ………(cartão de cidadão, bilhete de identidade ou, sendo estrangeira, passaporte), com o nº ……… emitido em ……… (local e data), constitui seu procurador com poderes especiais para registar como cidadão português no Consulado-Geral de Portugal o filho comum de ambos cujo nascimento está previsto ter lugar em Hong Kong cerca do dia ……… (data), ao senhor ……… (nome completo do futuro pai), no estado de ……… (casado/ solteiro/ divorciado/ viúvo), natural de ……… (freguesia, concelho e país), com residência habitual em ………, de nacionalidade ………., portador do (cartão de cidadão, bilhete de identidade ou, sendo estrangeiro, passaporte), com o nº ……… emitido em ……… (local e data), praticando e assinando tudo o que seja necessário para o indicado fim, nomeadamente, a declaração para efeitos de inscrição do nascimento e de atribuição de nacionalidade.

Macau, ……… (data)”

 

結婚

在結婚之前,必須在其中一方結婚人居住地區的所屬領事館開展預備結婚程序。預備結婚程序完成後,將作出最終批示。若獲批准結婚,婚姻的締結可在結婚人雙方的原申請書內所指定的地點進行:

1)若在領事館進行,日期和時間應經結婚人雙方及領事館協定;

2)若在另一領事館進行,又或在民事登記局或教堂進行,領事館將發出必要文件,並依職權將之寄往結婚進行地點,如適用,亦會將婚前公證書之證明寄往該地點;

3)若在外國機關進行,領事館將發出與結婚有關的法律和能力之證明書。締結婚姻後,領事館將透過當地民事登記機關發出的結婚證書以轉錄方式登記結婚事實。

婚姻的締結必須在最終批示之日起計六個月內完成。

申請方式: 透過電郵申請預約:[email protected]

所需文件: 1)每名結婚人的公民證或認別證(若適用)(注意事項:請帶備正本及影印本 ﹣見注意a));

2)載有結婚人身份資料及相片的當地文件(例如: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等)(注意事項:請帶備正本及影印本 ﹣見注意a));

3)經具權限當局發出的每名結婚人之出生紀錄的全文副本之證明,其發出應未滿六個月(注意事項:請帶備正本及影印本;可免除遞交 ﹣見注意b));

4)結婚人之居所證明文件,且須指出開始居住日期(注意事項:請帶備正本及影印本;可免除遞交 ﹣見注意b));

5)婚前協定筆錄或婚前公證書之證明(若適用)。

6)澳門特別行政區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發出之未婚證明書(若適用)。

注意:

  1. a) 上述1)及2)所指的文件應影印在A4尺寸的紙張上,且該文件的正面和背面應影印在同一頁。
    b) 可免除遞交上述所指的文件,只要該文件可於民事數據庫中取得,或該文件是經領事館編製的,又或該文件已被存放於領事館的檔案。
    c) 若其中一方結婚人為 未成年人,該未成年人的父母必須帶備其公民證或認別證到領事館辦理手續,或出示對未成年人結婚所給予之同意的筆錄(請帶備該文件的影印本)。
    d) 具外國國籍的結婚人必須出示結婚能力證明書(請帶備該文件的影印本);若無法出示該證明書(因為沒有該人士國籍的國家之外交或領事代表處,又或因為不可抗力的原因),可例外地批准以聲明形式彌補欠缺出示該文件,該聲明應載明按照該人士屬人法的規定並沒有能妨礙締結婚姻的障礙 。
    e) 請在“經證明的翻譯文本及證明由當事人提供的譯本” 參閱有關翻譯或證明由當事人提供的譯本的詳情。
    f) 關於在國外發出的文件之認證:可能需要確認其真實性,該確認應由發出國的機關或/和相關管轄區域的葡萄牙領事館作出的。在澳門和香港發出的公文,一般不需要認證,且可附於領事館內進行之程序。請在“文件認證” 參閱詳情。

 

手續費: 結婚程序及登記︰歐元120.00,婚前協定︰歐元150.00O

應繳手續費的支付是以澳門幣作出的,而該手續費將按支付時適用於領事館手續費的匯率計算。

辦理時間: 在一般情況下,於遞交所有必須文件刻起計,需要10個工作日審查締結婚姻證明書之申請。
關於結婚能力及財產制度的備註: 1)在一般情況下,需要兩名結婚人到領事館辦理相關行政手續。

2)法律要求結婚人士須具備締結婚姻的能力(即不存在結婚障礙),方可締結婚姻。a. 關於締結婚姻的障礙事宜可參閱http://www.irn.mj.pt/IRN/sections/irn/a_registral/registo-civil/docs-do-civil/condicoes-para-contrair/ 的內容

  1. a) 未滿十六歲;
    b) 明顯精神錯亂,即使在神志清醒期亦然;
    c) 因精神失常而導致之禁治產或準禁治產;
    d) 先前婚姻(天主教婚姻或民事婚姻)尚未解銷,即使該婚姻在國外締結且仍未於葡萄牙作轉錄亦然;
    e) 直系血親關係及二親等內之旁系血親關係;
    f) 直系姻親;
    g) 一方結婚人,作為正犯或從犯,因故意謀殺另一結婚人之配偶,或殺害未遂而被判刑;
    h) 一方結婚人,因故意謀殺另一結婚人之配偶,或殺害未遂而被起訴,且該起訴並沒有被轉為不起訴或審判時裁定無罪而該無罪裁定已被確定。

 

3)有一些障礙法律是允許免除的,為此,需要於正在處理結婚程序的登記局或領事館開展另一程序。例如:

  1. a) 未經父母或監護人之同意;
    b)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關係;
    c) 在監護、保佐或財產管理之報告已被核准的情況下,監護、保佐或法定財產管理關係之存在;
    d) 不完全收養關係;
    e) 屬16歲或以上及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未經父母或監護人之許可,且亦未獲民事登記局批准取代上述許可;
    f) 先前的婚姻被解銷刻至再婚之禁婚期,男方需遵守之禁婚期為180天,女方為300天(在某些情況下可被免除 ﹣《民法典》第1605條)。

 

4)法律訂立的財產制度如下:

  1. a) 取得共同財產制(候補財產制度);
    b) 一般共同財產制;
    c) 分別財產制。

 

5)在無婚前協定之情況下,締結之婚姻則視為採用候補財產制(即取得共同財產制)。

6)有子女的結婚人不可採用一般共同財產制。

7)以下情況法律規定採用分別財產制:

  1. a) 未進行預備結婚程序而締結之婚姻;
    b) 其中一方結婚人或結婚人雙方已滿60歲。

8)例外情況:關於一方結婚人具葡籍而另一結婚人具外國國籍的結婚,且結婚人雙方均居住在國外,婚姻財產制度方面的規定可受外國法律的約束。

 

備註: 為了取得領事館提供的服務,您必須作出相關登記。若您仍未登記,領事館將會依職權開展相關程序。請在“於領事館的個人資料登記” 參閱詳情。

 

結婚轉錄登記

在外國結婚的葡萄牙公民可將結婚事實轉錄於葡萄牙法律體制,以使該結婚事實登記於葡萄牙相關部門。任何利害關係人均可隨時申請作出轉錄之登記。(注意:如締結雙方共同參與辦理轉錄之登記, 過程更加簡單快捷)。在外國具權限當局締結婚姻之前,必須通過領事館人員開展預備結婚程序。若上述婚姻的締結之前並沒有進行預備結婚程序,領事館人員應在接獲結婚登記申請後開展該程序,否則不得作出相關事實的轉錄登記。在此情況下,在葡萄牙法律角度,對兩名具葡萄牙國籍的配偶則強制適用分別財產制。若在預備結婚程序或通過其他途徑被領事發現婚姻是在存在可導致撤銷情節的結婚障礙之情況下締結的,轉錄登記將會被拒絕。關於結婚障礙的資料,請參閱結婚申請及登記[http://www.irn.mj.pt/IRN/sections/irn/a_registral/registo-civil/docs-do-civil/condicoes-para-contrair/]的備註。


申請方式: 透過電郵申請預約:[email protected]

所需文件: 1)每名利害關係人的公民證或認別證(若適用)(注意事項:請帶備正本及影印本 ﹣見注意a));

2)載有利害關係人身份資料及相片的當地文件(例如: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等)(注意事項:請帶備正本及影印本 ﹣見注意a));

3)經具權限當局發出的每名利害關係人之出生紀錄的全文副本之證明,其發出應未滿六個月(注意事項:請帶備正本及影印本;可免除遞交 ﹣見注意b));

4)經具權限當局發出的婚姻證明,其發出應未滿六個月;

5)婚前協定筆錄或婚前公證書之證明(若適用)。

 

注意:

  1. a) 上述1)及2)所指的文件應影印在A4尺寸的紙張上,且該文件的正面和背面應影印在同一頁。
    b) 可免除遞交上述所指的文件,只要該文件可於民事數據庫中取得,或該文件是經領事館編製的,又或該文件已被存放於領事館的檔案。
    c) 請在“經證明的翻譯文本及證明由當事人提供的譯本” 參閱有關翻譯或證明由當事人提供的譯本的詳情。
    d) 關於在國外發出的文件之認證:可能需要確認其真實性,該確認應由發出國的機關或/和相關管轄區域的葡萄牙領事館作出的。在澳門和香港發出的公文,一般不需要認證,且可附於領事館內進行之程序。請在“文件認證” 參閱詳情。

手續費: 結婚程序及登記︰歐元120.00

應繳手續費的支付是以澳門幣作出的,而該手續費將按支付時適用於領事館手續費的匯率計算。
備註: 1)在一般情況下,需要兩名結婚人到領事館辦理相關行政手續。

2)為了取得領事館提供的服務,您必須作出相關登記。若您仍未登記,領事館將會依職權開展相關程序。請在“於領事館的個人資料登記” 參閱詳情。

 

國籍(通過結婚取得)

 條件:

a)與葡萄牙籍人士結婚至少3年;
b)婚姻關係存續期內聲明擬取得葡萄牙國籍;
c)反對按意願或收養取得葡萄牙國籍之依據如下︰

1)不存在與國家社群有效的聯繫;

2)有因作出根據葡萄牙法律規定可判處3年或以上徒刑的犯罪而被判罪(且該判罪已被確定);

3)擔任葡萄牙以外的國家的非以技術性質為主之公職或向葡萄牙以外的國家提供非強制性的軍事服務。

 

申請方式: 透過電郵申請預約:[email protected]


所需文件: 通過婚姻申請葡萄牙國籍所需文件(下載)

手續費:(1) 歐元50.00

應繳手續費的支付是以澳門幣作出的,而該手續費將按支付時適用於領事館手續費的匯率計算。

                (2) 歐元250.00

應繳手續費的支付是以滙票形式為之,受款人應為“Instituto dos Registos e do Notariado, I.P. (IRN, IP)”。

 

備註:或者, 申請人可自行透過以下電郵地址直接將其申請及相關文件發送到中央登記局(或國籍櫃台):

- Conservatória dos Registos Centrais, Rua Rodrigo da Fonseca, 198, 1099-003, Lisboa - Portugal 

表格(下載): 通過婚姻申請葡萄牙國籍表格(下載)

 

- 關於認定申請人在文件上的筆跡, 可透過以下電郵地址聯絡本總領事館公證服務部: [email protected]

有關更多的資訊,請參閱以下網站: https://justica.gov.pt/Como-obter-nacionalidade-portuguesa/E-casado-ou-vive-em-uniao-de-facto-com-um-portugues-ha-mais-de-3-anos (連結)

 

死亡

葡萄牙公民在外國的死亡是以轉錄方式作登記的。


申請方式: 透過電郵申請預約:[email protected]

所需文件: 1)聲明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注意事項:請帶備正本及影印本 ﹣見注意a));

2)經具權限當局發出的死亡紀錄的全文副本之證明,其發出應未滿六個月;

3)死者的出生證明(注意事項:可免除遞交 ﹣見注意b));

4)若死者屬已婚人士,結婚證明(注意事項:可免除遞交 ﹣見注意b));

5)死者的生存配偶之出生證明(注意事項:可免除遞交 ﹣見注意b))。

 

注意:

a)上述1)所指的文件應影印在A4尺寸的紙張上,且該文件的正面和背面應影印在同一頁。
b)可免除遞交上述所指的文件,只要該文件可於民事數據庫中取得,或該文件是經領事館編製的,又或該文件已被存放於領事館的檔案。
c) 請在“經證明的翻譯文本及證明由當事人提供的譯本” 參閱有關翻譯或證明由當事人提供的譯本的詳情。
d)關於在國外發出的文件之認證:可能需要確認其真實性,該確認應由發出國的機關或/和相關管轄區域的葡萄牙領事館作出的。在澳門和香港發出的公文,一般不需要認證,且可附於領事館內進行之程序。請在“文件認證” 參閱詳情。

手續費: 免費

 

離婚

經葡萄牙當局適當審查和確認的相關司法判決後,領事館可對葡萄牙公民在外國離婚的事實作出相關轉錄登記。經澳門或香港法院判決的離婚判決應經葡萄牙中級法院(“Tribunal da Relação em Portugal”)(任一位於科英布拉(“Coimbra”)、埃武拉(“Évora”)、吉馬良斯(“Guimarães”)、里斯本(“Lisboa”)及波爾圖(“Porto”)的中級法院)作審查和確認;利害關係人應在葡萄牙聘請律師並向其尤其提供以下文件:

1) 已被確定的離婚判決之證明

2) 在澳門發出:不需要確認該證明。

3) 在澳門發出並用葡萄牙語書寫:不需要翻譯。

4) 在香港發出:需要確認該證明。

在香港發出:需要由已宣誓之翻譯人員將經確認的證明及其附件(判決書)的內容翻譯成葡萄牙語(上述文件的譯本亦須獲證明)。

 

申請方式: 透過電郵申請預約:[email protected]


所需文件: 1)聲明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注意事項:請帶備正本及影印本 ﹣見注意a));

2)經葡萄牙當局審查及確認外國離婚判決後所作出的裁判之證明;

3)具葡萄牙國籍的配偶之出生證明(注意事項:可免除遞交 ﹣見注意b))。注意:

a)上述1)所指的文件應影印在A4尺寸的紙張上,且該文件的正面和背面應影印在同一頁。
b)可免除遞交上述3)所指的文件,只要該文件可於民事數據庫中取得,或該文件是經領事館編製的,又或該文件已被存放於領事館的檔案。
c) 請在“經證明的翻譯文本及證明由當事人提供的譯本” 參閱有關翻譯或證明由當事人提供的譯本的詳情。
d)關於在國外發出的文件之認證:可能需要確認其真實性,該確認應由發出國的機關或/和相關管轄區域的葡萄牙領事館作出的。在澳門和香港發出的公文,一般不需要認證,且可附於領事館內進行之程序。請在“文件認證” 參閱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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