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書

請注意!(內容修訂中)

個人物品證明書

在歐盟以外的地方連續工作及居住超過一年的葡萄牙人,當決定返回葡萄牙時,可帶同其個人物品入境而無需支付任何關稅及增值稅。為此目的,須出示個人物品證明書。同樣地,擬移居葡萄牙的外國人,且該人士是具相關簽證的,為了上述目的,亦須出示相關證明書。供利害關係人或其家庭成員個人使用的物品均應被視為個人物品,尤其:

 

1)家庭用具;

2)為從事利害關係人的職業而必須(且屬機械性質的或與自由職業有關的)可攜式工具。

下列物品均不適用免關稅的規定:

1) 酒類產品;

2) 一般食品,當中包括飲料;

3) 煙草及煙草製品;

4) 運輸工具 (商業及其他)

5) 在職業上使用的物品(屬機械性質的或與自由職業有關的可攜式工具除外)。

個人物品入境的要求:

1)在購買相關物品時,並沒有獲得任何豁免關稅和/或稅款;

2)屬供利害關係人個人使用的物品,且被使用至少6個月,以及具明顯被使用過的跡象;

為著物品所有權人之確認,在免除領事館作檢查的情況下,可被要求出示與購買相關物品有關的文件。

 

申請方式:親身辦理,無需預約。
必須文件:1)公民證或認別證(注意事項:請帶備正本及影印本 ﹣見注意a));

 

2)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或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許可在兩地居住或居留的文件(注意事項:請帶備正本及影印本 ﹣見注意a));

3)能證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香港特別行政區開始居留的日期及該居留權被取消的日期之文件;

4)在終止居留權日之前,相關物品已供利害關係人個人使用至少6個月之證明文件;

5)遞交經適當簽署的擬帶入境的個人物品之清單,須註明數量、品牌及型號(若有電子設備和家電亦應註明其產品編號),以及在該清單最後部分註明上述物品的總數量。

 

 

注意:

  • a)上述1)及2)所指的文件應影印在A4尺寸的紙張上,且該文件的正面和背面應影印在同一頁。
  • b) 請在“經證明的翻譯文本及證明由當事人提供的譯本” 參閱有關翻譯或證明由當事人提供的譯本的詳情。
  • c)關於在國外發出的文件之認證:可能需要確認其真實性,該確認應由發出國的機關或/和相關管轄區域的葡萄牙領事館作出的。在澳門和香港發出的公文,一般不需要認證,且可附於領事館內進行之程序。請在“文件認證” 參閱詳情。

 

手續費:1)每份證明書(合共頁數最多為4頁)︰歐元23.00

 

2)具有5頁或以上頁數的每份證明書,從第5頁起,每頁附加費︰歐元3.00

應繳手續費的支付是以澳門幣作出的,而該手續費將按支付時適用於領事館手續費的匯率計算。

辦理時間:在一般情況下,於遞交所有必須文件刻起計,24小時內完成辦理並在辦公時間交付相關文件。
備註:為了取得領事館提供的服務,您必須作出相關登記。若您仍未登記,領事館將會依職權開展相關程序。請在“於領事館的個人資料登記” 參閱詳情。

 

居所證明書

申請方式:親身辦理,無需預約。
必須文件:1)公民證或認別證(注意事項:請帶備正本及影印本 ﹣見注意a));

 

2)能證明獲在澳門或香港的居留許可之文件,且須註明開始生效日期(通常是通過出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或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作證明)(注意事項:請帶備正本及影印本 ﹣見注意a));

3)能證明在澳門或香港開始居留的日期之文件(適用於該日期與上述2)所指文件內註明的日期不一致的情況)。

 

注意:

  • a)上述1)及2)所指的文件應影印在A4尺寸的紙張上,且該文件的正面和背面應影印在同一頁。
  • b) 請在“經證明的翻譯文本及證明由當事人提供的譯本” 參閱有關翻譯或證明由當事人提供的譯本的詳情。
  • c)關於在國外發出的文件之認證:可能需要確認其真實性,該確認應由發出國的機關或/和相關管轄區域的葡萄牙領事館作出的。在澳門和香港發出的公文,一般不需要認證,且可附於領事館內進行之程序。請在“文件認證” 參閱詳情。

 

手續費:1)每份證明書(合共頁數最多為4頁)︰歐元23.00

 

2)具有5頁或以上頁數的每份證明書,從第5頁起,每頁附加費︰歐元3.00

應繳手續費的支付是以澳門幣作出的,而該手續費將按支付時適用於領事館手續費的匯率計算。

辦理時間:在一般情況下,於遞交所有必須文件刻起計,24小時內完成辦理並在辦公時間交付相關文件。
備註:為了取得領事館提供的服務,您必須作出相關登記。若您仍未登記,領事館將會依職權開展相關程序。請在“於領事館的個人資料登記” 參閱詳情。

 

移民收入證明書

申請方式:親身辦理,無需預約。
必須文件:1)公民證或認別證(注意事項:請帶備正本及影印本 ﹣見注意a));

 

2)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或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許可在兩地居住或居留的文件(注意事項:請帶備正本及影印本 ﹣見注意a));

3)能證明所從事職業之文件。

 

注意:

  • a)上述1)及2)所指的文件應影印在A4尺寸的紙張上,且該文件的正面和背面應影印在同一頁。
  • b) 請在“經證明的翻譯文本及證明由當事人提供的譯本” 參閱有關翻譯或證明由當事人提供的譯本的詳情。
  • c)關於在國外發出的文件之認證:可能需要確認其真實性,該確認應由發出國的機關或/和相關管轄區域的葡萄牙領事館作出的。在澳門和香港發出的公文,一般不需要認證,且可附於領事館內進行之程序。請在“文件認證” 參閱詳情。

 

 

手續費:1)每份證明書(合共頁數最多為4頁)︰歐元23.00

 

2)具有5頁或以上頁數的每份證明書,從第5頁起,每頁附加費︰歐元3.00應繳手續費的支付是以澳門幣作出的,而該手續費將按支付時適用於領事館手續費的匯率計算。

辦理時間:在一般情況下,於遞交所有必須文件刻起計,24小時內完成辦理並在辦公時間交付相關文件。
備註:為了取得領事館提供的服務,您必須作出相關登記。若您仍未登記,領事館將會依職權開展相關程序。請在“於領事館的個人資料登記” 參閱詳情。

 

關於高等教育之證明書

申請方式:親身辦理,無需預約。
必須文件:1)利害關係人的公民證或認別證(注意事項:請帶備正本及影印本 ﹣見注意a));

 

2)父母雙方或家長的公民證或認別證(注意事項:請帶備正本及影印本 ﹣見注意a));

3)利害關係人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或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許可在兩地居住或居留的文件(注意事項:請帶備正本及影印本 ﹣見注意a));

4)父母雙方或家長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或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注意事項:請帶備正本及影印本 ﹣見注意a));

5)最後兩個學年的學校證明書。

 

 

注意:

  • a)上述1)至4)所指的文件應影印在A4尺寸的紙張上,且該文件的正面和背面應影印在同一頁。
  • b) 請在“經證明的翻譯文本及證明由當事人提供的譯本” 參閱有關翻譯或證明由當事人提供的譯本的詳情。
  • c)關於在國外發出的文件之認證:可能需要確認其真實性,該確認應由發出國的機關或/和相關管轄區域的葡萄牙領事館作出的。在澳門和香港發出的公文,一般不需要認證,且可附於領事館內進行之程序。請在“文件認證” 參閱詳情。

 

手續費:1)每份證明書(合共頁數最多為4頁)︰歐元23.00

 

2)具有5頁或以上頁數的每份證明書,從第5頁起,每頁附加費︰歐元3.00

應繳手續費的支付是以澳門幣作出的,而該手續費將按支付時適用於領事館手續費的匯率計算。

辦理時間:在一般情況下,於遞交所有必須文件刻起計,24小時內完成辦理並在辦公時間交付相關文件。
備註:為了取得領事館提供的服務,您必須作出相關登記。若您仍未登記,領事館將會依職權開展相關程序。請在“於領事館的個人資料登記” 參閱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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