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

請注意!(內容修訂中)

護照乃一種個人旅行的證件,以允許葡籍人士出入本國領土,以及出入其他承認其具有該效力之國家或管轄區域。

葡萄牙護照在國際上是被廣泛承認的,且在不需要簽證的情況下允許出入各大洲的許多國家和地區。

 

護照

一般資訊﹣首次申請平常護照﹣因有效期屆滿而作出的平常護照申請

 

﹣有效平常護照之更換(尤其屬遺失、毀壞、盜竊或搶劫的情況)

 

葡萄牙公民具持有平常護照的權利。為發出平常護照,您必須出示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公民證或認別證)。護照是由“葡萄牙國家新聞暨造幣部門”(“Imprensa Nacional Casa da Moeda em Portugal”)﹣INCM ﹣負責生產的,且護照的生產須根據通過置於領事館的設備收集的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為之;持有人必須在領事館發出的護照簽發手續費之支付憑單內所指定的日期起,親臨領事館領取護照。

 

香港居民可前往駐香港名譽領事館領取護照。

 

在一般情況下,每名公民僅持有一本護照。除屬經證明的護照遺失、毀壞、被盜竊或被搶劫的情況外,領事館在發出新的護照時,會收回先前發出的護照並將之作廢。若擬保留已失效且已被作廢的護照,持證人必須作出相關申請並說明擬保留該護照的依據(例如擬保持由其他國家所發出且仍有效的簽證)。

 

現具體地說明下列申請︰

﹣首次申請平常護照

﹣因有效期屆滿而作出的平常護照申請

﹣有效平常護照之更換(尤其屬遺失、毀壞、盜竊或搶劫的情況)

 

申請方式:

請在此網頁進行網上預約 (請按 “登入/登記” 進入)

 

注意:

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或準禁治產人的護照的發出申請之手續須由按照法律規定具親權的人士辦理。婚姻關係存續期內,任一配偶可辦理相關手續。上述規定不適用於另一配偶已提出(且已被領事館知悉的)反對之情況。若屬受監護或保佐的情況,相關代理人須出示能證明其具備相關法定資格的證明文件。

必須文件:首次申請平常護照1)申請人的公民證或認別證(不能以其他文件取代)(注意事項:請帶備正本及影印本 ﹣見注意a));

 

2)行使親權、監護權或保佐權的人士之公民證或認別證(若適用)(注意事項:請帶備正本及影印本 ﹣見注意a));

3)載有申請人身份資料及相片的其他文件(例如: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等)(注意事項:請帶備正本及影印本 ﹣見注意a));

4)載有行使親權、監護權或保佐權的人士之身份資料及相片的其他文件(例如: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等)(若適用)(注意事項:請帶備正本及影印本 ﹣見注意a));

5)能證明行使親權、監護權或保佐權的人士具備相關資格及權力之文件(例如︰有關親權之規範的司法判決的證明、申請人的出生證明等)(若適用)(注意事項:請帶備正本及影印本;可免除遞交 ﹣見注意b))。

 

注意:

  • a) 上述1)至4)所指的文件應影印在A4尺寸的紙張上,且該文件的正面和背面應影印在同一頁。
  • b) 可免除遞交上述5)所指的文件,只要該文件可於民事數據庫中取得,或該文件是經領事館編製的,又或該文件已被存放於領事館的檔案。
  • c) 請在“經證明的翻譯文本及證明由當事人提供的譯本” 參閱有關翻譯或證明由當事人提供的譯本的詳情。
  • d) 關於在國外發出的文件之認證:可能需要確認其真實性,該確認應由發出國的機關或/和相關管轄區域的葡萄牙領事館作出的。在澳門和香港發出的公文,一般不需要認證,且可附於領事館內進行之程序。請在“文件認證” 參閱詳情。

 

因有效期屆滿而作出的平常護照申請

1)申請人持有的平常護照(注意事項:請帶備該護照載有身份資料頁的影印本);

2)申請人的公民證或認別證(不能以其他文件取代)(注意事項:請帶備正本及影印本 ﹣見注意a));

3)行使親權、監護權或保佐權的人士之公民證或認別證(若適用)(注意事項:請帶備正本及影印本 ﹣見注意a));

4)載有申請人身份資料及相片的其他文件(例如: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等)(注意事項:請帶備正本及影印本 ﹣見注意a));

5)載有行使親權、監護權或保佐權的人士之身份資料及相片的其他文件(例如: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等)(若適用)(注意事項:請帶備正本及影印本 ﹣見注意a));

6)能證明行使親權、監護權或保佐權的人士具備相關資格及權力之文件(例如︰有關親權之規範的司法判決的證明、申請人的出生證明等)(若適用)(注意事項:請帶備正本及影印本;可免除遞交 ﹣見注意b))。

 

注意:

  • a) 上述2)至5)所指的文件應影印在A4尺寸的紙張上,且該文件的正面和背面應影印在同一頁。
  • b) 可免除遞交上述6)所指的文件,只要該文件可於民事數據庫中取得,或該文件是經領事館編製的,又或該文件已被存放於領事館的檔案。
  • c) 請在“經證明的翻譯文本及證明由當事人提供的譯本” 參閱有關翻譯或證明由當事人提供的譯本的詳情。
  • d) 關於在國外發出的文件之認證:可能需要確認其真實性,該確認應由發出國的機關或/和相關管轄區域的葡萄牙領事館作出的。在澳門和香港發出的公文,一般不需要認證,且可附於領事館內進行之程序。請在“文件認證” 參閱詳情。

 

 

有效平常護照之更換(尤其屬遺失、毀壞、盜竊或搶劫的情況)

1)申請人通過專用表格以其名譽作承諾後作出聲明,該聲明內應載有申請的依據及承諾若取回已被更換之護照時須不使用該護照和將之送往發出新護照的部門處;

2)由警方發出的遺失聲明書(注意事項:請帶備正本及影印本);

3)申請人的公民證或認別證(不能以其他文件取代)(注意事項:請帶備正本及影印本 ﹣見注意a));

4)行使親權、監護權或保佐權的人士之公民證或認別證(若適用)(注意事項:請帶備正本及影印本 ﹣見注意a));

5)載有申請人身份資料及相片的其他文件(例如: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等)(注意事項:請帶備正本及影印本 ﹣見注意a));

6)載有行使親權、監護權或保佐權的人士之身份資料及相片的其他文件(例如: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等)(若適用)(注意事項:請帶備正本及影印本 ﹣見注意a));

7)能證明行使親權、監護權或保佐權的人士具備相關資格及權力之文件(例如︰有關親權之規範的司法判決的證明、申請人的出生證明等)(若適用)(注意事項:請帶備正本及影印本;可免除遞交 ﹣見注意b))。

 

注意:

  • a)上述3)至6)所指的文件應影印在A4尺寸的紙張上,且該文件的正面和背面應影印在同一頁。
  • b)可免除遞交上述7)所指的文件,只要該文件可於民事數據庫中取得,或該文件是經領事館編製的,又或該文件已被存放於領事館的檔案。
  • c) 請在“經證明的翻譯文本及證明由當事人提供的譯本” 參閱有關翻譯或證明由當事人提供的譯本的詳情。
  • d)關於在國外發出的文件之認證:可能需要確認其真實性,該確認應由發出國的機關或/和相關管轄區域的葡萄牙領事館作出的。在澳門和香港發出的公文,一般不需要認證,且可附於領事館內進行之程序。請在“文件認證” 參閱詳情。

 

手續費:1)發出、生產、將個人資料載入及交付平常護照︰歐元75.002)申請加快發出及交付護照之附加費用︰歐元45.003)向持有有效護照人士編製及發出新的護照(且該人士無法出示被更換的護照)之附加費用︰歐元40.00應繳手續費的支付是以澳門幣作出的,而該手續費將按支付時適用於領事館手續費的匯率計算。
辦理時間:1)在一般情況下,於申請批准日起計,需要 10個工作日。這辦理時間僅作一般指引之用,因為辦理護照的部分程序並不取決於領事館。2)在緊急情況下,且應持有護照人士的要求,可以在比一般辦理時間更短的時間內完成辦理,但因此須支付相關附加費用。
備註:1)普通護照的有效期為5年,而屬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之情況,則有效期為2年。

 

2)屬因有效期將屆滿而需要申請發出新的平常護照之情況,相關申請可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作出;在特殊情況下,且具備適當依據,可在有效期屆滿前1年內作出相關申請並獲批發出護照。

3)除屬護照遺失、毀壞、被盜竊或被搶劫的情況外,在交付新的護照時,必須收回之前發出的護照,以便隨即將該護照作廢。

4)在下列與申請人有關的情況下,不得發出護照:

  • a)屬親權沒有被解除的未成年人之情況,父母其中一方提出反對,且法院仍未就該未成年人之親權行使作決定或取代;
  • b)具阻止發出護照之司法判決;
  • c)屬被遣返的申請人士,若欠繳國家費用。

 

5)若發生護照遺失、毀壞、被盜竊或被搶劫的情況,該護照的持有人須立即將上述事宜通知鄰近的機關或發出護照機關,以便該等機關取消及扣押該護照。

6)未成年人及無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可向發出護照的機關要求取消及扣押簽發予未成年人及無能力人的護照。

7)須向領事館提供以葡萄牙語或英語書寫的申請人聯絡地址。

8)為了取得領事館提供的服務,您必須作出相關登記。若您仍未登記,領事館將會依職權開展相關程序。請在“於領事館的個人資料登記” 參閱詳情。

9)請在“未成年人出入境須知” 參閱有關未成年人出入境的詳情。

 

臨時護照

臨時護照乃一種在緊急和特殊情況下發出的個人旅行證件,以允許其持有人在有限的時間內(最長六個月)出入本國領土。應盡快辦理普通護照並通過該普通護照取代臨時護照。
申請方式:

親身辦理。 建議申請人通過電子郵件地址[email protected]t向領事館提出預約申請。

必須文件:1)填寫妥當的申請表(專用表格);

 

2)具良好身份識別條件和符合辦理一般護照的尺寸及規格的彩色正面免冠之近照(不超過一年)兩張(兩張照片必須完全一致);

3)申請人的公民證或認別證(若因特殊情況未能出示公民證或認別證,又或屬遺失公民證或認別證的情況,須出示相關證明;屬上述情況者,必須能以其他方式確認申請人的身份)(注意事項:請帶備正本及影印本 ﹣見注意a));

4)若為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或準禁治產人辦理臨時護照,須出示行使親權、監護權或保佐權的人士之公民證或認別證(若適用)(注意事項:請帶備正本及影印本 ﹣見注意a));

5)載有申請人身份資料及相片的其他文件(例如: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等)(注意事項:請帶備正本及影印本 ﹣見注意a));

6)載有行使親權、監護權或保佐權的人士之身份資料及相片的其他文件(例如: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等)(若適用)(注意事項:請帶備正本及影印本 ﹣見注意a));

7)能證明行使親權、監護權或保佐權的人士具備相關資格及權力之文件(例如︰有關親權之規範的司法判決的證明、申請人的出生證明等)(若適用)(注意事項:請帶備正本及影印本;可免除遞交 ﹣見注意b));

8)能證明申請屬緊急和特殊性質的文件(若適用)。

 

注意:

  • a)上述3)至6)所指的文件應影印在A4尺寸的紙張上,且該文件的正面和背面應影印在同一頁。
  • b)可免除遞交上述7)所指的文件,只要該文件可於民事數據庫中取得,或該文件是經領事館編製的,又或該文件已被存放於領事館的檔案。
  • c) 請在“經證明的翻譯文本及證明由當事人提供的譯本” 參閱有關翻譯或證明由當事人提供的譯本的詳情。
  • d)關於在國外發出的文件之認證:可能需要確認其真實性,該確認應由發出國的機關或/和相關管轄區域的葡萄牙領事館作出的。在澳門和香港發出的公文,一般不需要認證,且可附於領事館內進行之程序。請在“文件認證” 參閱詳情。

 

手續費:發出臨時護照︰歐元150.00屬因災害、戰爭、社會秩序的重大變更或其他不可抗力的情節而導致需要離開外國或無法使用普通護照的情況,臨時護照的發出則是免費的。應繳手續費的支付是以澳門幣作出的,而該手續費將按支付時適用於領事館手續費的匯率計算。
辦理時間:在一般情況下,於遞交所有必須文件刻起計,24小時內完成護照簽發程序並在辦公時間作出該護照之交付。
備註:1)為了取得領事館提供的服務,您必須作出相關登記。若您仍未登記,領事館將會依職權開展相關程序。請在“於領事館的個人資料登記” 參閱詳情。

 

2)僅在申請人能證明身份資料的情況下,且經出示公民證或認別證和交回先前發出的臨時護照,方可發出普通護照。

3)屬遺失、毀壞、被盜竊或被搶劫臨時護照的情況,申請人應通過專用表格以其名譽作承諾後作出聲明並將之交予領事館,該聲明內應載有申請的依據及承諾若取回已被更換之護照時須不使用該護照和將之送往發出新護照的部門。

4)請在“護照” 參閱有關發出普通護照的詳情。

 

單程旅行證

單程旅行證可簽發予在外國無證(且因屬緊急性質的情況,故不能及時提供能適當識別該人士身份的證明)且經確認具葡萄牙國籍之公民。單程旅行證是經領事機關批准簽發的。單程旅行證的有效期為從澳門或香港採用最直接的路線返回葡萄牙所需要的時間,到達後,單程旅行證將隨即失效。
申請方式:

親身辦理。 建議申請人通過電子郵件地址 [email protected]t 向領事館提出預約申請。

必須文件:1)填寫妥當的申請表(專用表格);

 

2)具良好身份識別條件和符合辦理一般護照的尺寸及規格的彩色正面免冠之近照(不超過一年)兩張(兩張照片必須完全一致);

3)申請人的公民證或認別證(若因特殊情況未能出示公民證或認別證,又或屬遺失公民證或認別證的情況,須出示相關證明)(注意事項:請帶備正本及影印本 ﹣見注意a));

4)若為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或準禁治產人辦理單程旅行證,須出示行使親權、監護權或保佐權的人士之公民證或認別證(若適用)(注意事項:請帶備正本及影印本 ﹣見注意a));

5)載有申請人身份資料及相片的當地文件(例如: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等)(若因特殊情況未能出示該當地文件,又或屬遺失該當地文件的情況,須出示相關證明)(注意事項:請帶備正本及影印本 ﹣見注意a));

6)載有行使親權、監護權或保佐權的人士之身份資料及相片的當地文件(例如: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等)(若適用)(注意事項:請帶備正本及影印本 ﹣見注意a));

7)能證明行使親權、監護權或保佐權的人士具備相關資格及權力之文件(例如︰有關親權之規範的司法判決的證明、申請人的出生證明等)(若適用)(注意事項:請帶備正本及影印本;可免除遞交 ﹣見注意b));

8)能證明申請屬緊急和特殊性質的文件(若適用)。

 

注意:

 

  • a)上述3)至6)所指的文件應影印在A4尺寸的紙張上,且該文件的正面和背面應影印在同一頁。
  • b)可免除遞交上述7)所指的文件,只要該文件可於民事數據庫中取得,或該文件是經領事館編製的,又或該文件已被存放於領事館的檔案。
  • c) 請在“經證明的翻譯文本及證明由當事人提供的譯本” 參閱有關翻譯或證明由當事人提供的譯本的詳情。
  • d)關於在國外發出的文件之認證:可能需要確認其真實性,該確認應由發出國的機關或/和相關管轄區域的葡萄牙領事館作出的。在澳門和香港發出的公文,一般不需要認證,且可附於領事館內進行之程序。請在“文件認證” 參閱詳情。

 

手續費:發出個人單程旅行證︰歐元25.00應繳手續費的支付是以澳門幣作出的,而該手續費將按支付時適用於領事館手續費的匯率計算。
辦理時間:在一般情況下,於遞交所有必須文件刻起計,24小時內完成單程旅行證的簽發程序並在辦公時間作出該單程旅行證之交付。
備註:1)為了取得領事館提供的服務,您必須作出相關登記。若您仍未登記,領事館將會依職權開展相關程序。請在“於領事館的個人資料登記” 參閱詳情。

 

2)請在“護照” 參閱有關發出普通護照的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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